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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基地办公室 时间:2020-04-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以下简称“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确保基地建设取得实效,保证基地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广东省关于研究生联合培养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教育厅、东莞市人民政府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框架协议》和《广东省教育厅与东莞市人民政府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实施方案》有关内容,结合基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建设目标是:建立政、校、企、研等多方研究生联合培养机制和有机联合的科技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形成一套稳定高效的资源整合、协同创新、互利共赢的合作与运行机制,借此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同时进一步提升东莞理工学院办学实力和层次,为广东省尤其是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人才保证、智力支持、科技支撑。

第三条 以“服务东莞、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互惠互利”为原则,按照“一个中心+多个示范点”模式建设基地运行平台,基地中心设于东莞理工学院,创新培养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依托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龙头骨干企业、专业镇街(园区)、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进行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广东省教育厅支持基地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为加强对基地建设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广东省教育厅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共同成立的省市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联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基地建设重大问题,审议和决定基地建设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东莞理工学院,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东莞理工学院作为基地中心依托单位,代表基地统筹开展各项管理,是基地的管理与服务平台,具体职能由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办公室(与东莞理工学院研究生处合署办公)承担,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地的总体建设与运行,主要包括编制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基地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示范点的遴选、建设、管理与考核,协调管理基地日常运行与研究生联合培养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二)负责示范点培养需求及科研项目的收集、遴选,协同合作高校配合省教育厅制定基地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负责开展招生宣传及各项招生工作。

(三)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与学位管理事宜,主要包括制订研究生联合培养方案,并对培养质量定期进行督查;协助合作高校完成兼职研究生导师的遴选、考核与管理工作;根据合作高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完成相应的研究生培养任务;督促研究生进驻示范点参与科研项目攻关,并完成学位论文;协同合作高校做好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的相关工作等。

(四)其他管理与服务职能,主要包括联合相关联合培养单位和东莞市其他机构,加快基地产出的科研成果转化;承担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定期举行合作高校、基地、示范点之间的对接交流活动等。

第六条 基地负责人按以下方式遴选产生:基地中心依托单位(东莞理工学院)提出建议人选,由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委托基地中心依托单位(东莞理工学院)进行任命。基地负责人一般兼任基地中心负责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承担相应的学术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 基地中心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为研究生在进驻基地期间创造良好的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按标准发放生活津贴,对即将毕业的研究生给予相关就业指导等,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研究生进驻期间的各项安全。

第八条 示范点是基地人才培养与科研创新工作的重要实施单位,主要功能是为基地在读研究生提供科技研发与创新实践平台,着重培养研究生科研创新与工程实践能力。

第九条 示范点遴选工作由基地中心统一负责,遴选工作应充分考虑东莞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示范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较高水平的科研队伍、相应的科研设备、科研平台及科研条件,有可供研究生参与的科研项目和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第十条 基地中心代表基地对示范点进行统一管理,并实行动态考核制,按照省教育厅、东莞市人民政府以及合作高校的相关要求引导和监督示范点不断加强软件和硬件建设。基地中心负责定期组织开展示范点评价工作,对优秀的示范点依托单位给予表彰,不合格的取消示范点资格。

示范点在基地中心指导下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安排研究生按期参与科技创新与项目研发实践,督促导师履行相应的培养职责,进行创新实践课程开发等。

第十一条 各示范点单位在研究生联合培养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根据自身项目或技术研发实际,向基地提出研究生培养需求和招生计划;在研究生入驻示范点期间,自主安排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工作;按照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入驻研究生进行统一管理。

示范点单位有义务按照联合培养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关职责,包括为研究生参与科技创新与项目研发实践创造良好机会与条件;督促示范点导师对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按规定标准为入驻研究生发放生活津贴,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与生活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研究生入驻期间的各项安全。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基地建设与研究生联合培养经费主要由东莞市财政下达到基地中心(东莞理工学院)的相关经费、示范点的相关投入经费,以及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组成。

第十三条 基地中心建设与培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项目实行预算管理,由基地中心专款专用。根据基地建设目标和任务,编制和安排资金预算,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提高使用效益。

(二)经费由基地负责人审核支出,审批权限参照东莞理工学院预算经费审批权限相关规定执行。基地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基地中心建设与培养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培养业务费

基地与合作高校通过合作协议明确学费、培养费的管理与使用。为保证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基地就读期间的培养经费,由基地中心统一安排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其标准和开支范围按照基地中心当年度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相关规定执行。

(二)研究生生活津贴

基地中心向入驻基地的硕士研究生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津贴,向博士研究生每月发放 2000元生活津贴。示范点在研究生入驻期间或研究生主要从事示范点课题研究期间,每个月向硕士研究生发放不少于600元生活津贴,向博士研究生发放不少于2000生活津贴。

(三)导师津贴

基地为合作高校按硕士研究生10000/生、博士生20000/生的标准安排导师津贴(含税),由合作高校和基地中心统一管理和发放。示范点导师的工作量和相关待遇计算由示范点依托单位自行核算和发放。

(四)学术活动费用

主要用于研究生以基地中心名义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的注册费和差旅费、研究生作为第一发明人以基地中心名义申请专利的手续费(专利保护费由专利权益人承担)、组织专门学术会议的开支、以及聘请专家学者开展学术沙龙、讲座等活动的开支。

(五)日常管理费用

基地建设与日常管理的相关费用包括:日常教学经费、教学业务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学生活动费、党建经费及其它专项业务费。

第十五条 示范点投入的研究生联合培养相关经费由示范点依托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相关科研项目经费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研究生培养管理

第十六条 基地研究生招生采取“项目导向”模式。由基地中心每年向示范点征集科研项目及招生计划。示范点根据科技研发需求,提出科研项目及招生需求计划、示范点导师名单与指导研究生申请表、拟提供的待遇等。基地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将满足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科研项目及其招生计划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下达招生计划,合作高校在招生专业目录中标注“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 ”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原则上以基地中心(东莞理工学院)建设高水平理工科大学的智能制造技术与工程主攻方向相关学科领域为主,包括机械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化学、化学工程与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光学工程等。

第十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采取分阶段培养方式。基地招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习过程均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以高校培养为主,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第二阶段以基地(示范点)培养为主,学生围绕科研项目开展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2年制硕士研究生采取“1+1”模式;3年制硕士研究生采取“1+2”模式;博士研究生采取“0.5+2.5”模式。

第十八条 基地研究生培养计划将围绕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目标,由基地中心与合作高校、示范点共同制定。研究生从事的课题主要围绕基地提出的科研项目开展,一般为研究机构和企业(行业、产业)急需解决的关键性科研、技术问题。

第十九条 基地研究生的培养管理一般实行三导师制。一名合作培养高校导师(主导师),对研究生培养负总责;一名基地中心导师(副导师),一名示范点导师(副导师),配合主导师指导学生开课题研究和学术实践。基地中心和示范点导师的遴选由基地中心负责,并按条件推荐参加合作培养高校研究生导师的评聘。

第二十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具体管理按《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导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建设高水平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基地在基地中心和示范点挑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的教师和人员作为兼职研究生导师人选推荐到合作高校,导师经合作高校遴选后聘为兼职研究生导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应严格按照相关高校学位授予工作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研究生培养规定等规章制度,履行导师职责。基地中心负责明确基地导师职责,制定基地导师年度考核与管理办法,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导师聘任、招生资格、待遇发放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根据基地与合作高校工作安排,研究生导师可参与商定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承担合作培养高校委托的入学考试命题工作,参加评卷、复试,审阅考生中应届毕业生的论文,并提出有关录取名单建议。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可根据安排参加制订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制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并对各培养环节的具体实施起监督保证作用。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社会调查(或科学实验、科学考察)、科学研究和论文工作(包括确定研究课题、撰写学术论文、发表论文、拟定硕士论文题目、开展硕士论文研究工作等)。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根据需要至少应承担一门研究生专业课程的教学,必须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积极申报各类研究课题,有义务为研究生创造科研条件。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有义务指导研究生向专业指导小组作学习情况及论文选题报告,审定研究生毕业论文,提出可否提交答辩的意见,协助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各期总结、论文答辩、毕业鉴定等工作。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入驻基地中心(东莞理工学院)期间产生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归合作高校和东莞理工学院共同所有,署双方名称,所占份额由双方根据具体项目协商确定;若任何一方需使用或转让该成果,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单独使用或转让;研究成果主要完成人序列中的排序应根据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创造性劳动贡献大小确定。

研究生入驻示范点期间产生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合作高校、东莞理工学院和示范点单位共同所有,署三方名称,三方所占份额根据具体项目协商确定;若任何一方需使用或转让该成果,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单独使用或转让;研究成果主要完成人序列中的排序应根据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创造性劳动贡献大小确定。三方应按此原则,另以书面合同形式进一步予以明确,规范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参与示范点涉密技术研发的研究生和导师应承担技术保密责任,研究生发表与所做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时,投稿前须事先经过示范点导师检查是否泄密。必要时示范点单位有权要求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及其他相关科研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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