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以下简称“基地”)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其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教育厅、东莞市人民政府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框架协议》《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合作协议书》的有关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地研究生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研究生,是根据《广东省教育厅、东莞市人民政府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框架协议》,在广东省教育厅和东莞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由广东省相关合作高水平大学(以下简称“合作高校”)和基地共同招收并联合培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纳入基地管理的其他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三条 基地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致力于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坚持依法从严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强化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研发实践能力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应当具有开拓创新和追求卓越的精神;应当具有勇于实践和善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知法守法,在读期间应自觉遵守合作高校和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由合作高校、基地中心与研究生创新培养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三方共同完成,采取分阶段培养的方式进行,研究生管理据此采取基地统筹管理与联合培养各方分阶段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本规定着重对基地研究生统筹管理,以及研究生入驻基地中心期间学籍、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管理做出规定。研究生在合作高校和示范点学习期间,须遵守合作高校与示范点相关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基地(包括基地中心和示范点)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基地(包括基地中心和示范点)、合作高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其提供的各类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等活动;
(三) 根据相关文件政策参加合作高校和基地的各项评优评奖和助学金申请等;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基地或合作高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基地中心、合作高校或者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对基地、合作高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合作培养高校、基地中心、示范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按期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与行为习惯;
(六)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以及基地、合作高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的有关规定: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合作高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合作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按照合作高校规定办理请假或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相关手续。关于新生放弃入学资格和取消新生入学资格的处理由合作高校按各自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研究生学籍注册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学籍注册
合作高校在研究生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在新生入学后的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合作高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其注册手续办理按合作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还应在完成培养计划课程学习之后的下一个学期开学两周内,持有效研究生证到基地中心进行报到注册,基地中心负责为其办理学生证、图书证、住宿等相关手续。入驻基地后,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持学生证到基地中心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向基地导师请假并说明原因,经基地中心审批后可暂缓办理注册手续。
(二)学籍管理
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广东省高校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实际情况,采取以合作高校为主导、基地辅助参与管理的方式。
新生报到注册后,由合作高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研究生在合作高校进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学习期间,由合作高校对其学籍档案进行记录、管理,如发生学籍变动事项,合作高校须及时向基地做出通报;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后,入驻基地中心和示范点学习期间,合作高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并授权基地中心对其进行管理,基地中心可自行建立研究生学籍档案进行记录、管理,期间如发生学籍变动事项,由基地通报合作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做出相应处理,基地须对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归档。
第十条 研究生的培养与学位管理。
(一)培养管理
研究生培养方案由合作高校负责制订,基地中心和示范点导师可根据安排参加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与修改。研究生学制与最长学习期限均按照合作高校各学科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
研究生培养工作由合作高校、基地中心与示范点三方共同承担,采取分阶段培养的方式进行:第一阶段以合作高校培养为主,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相关课程学习;第二阶段以基地(包括基地中心和示范点)培养为主,学生围绕科研项目开展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两个阶段具体时间分配根据培养方案确定。
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合作高校、基地中心和示范点导师的共同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遵照执行。研究生学习和课程考试、论文选题与开题、中期检查、论文撰写及答辩均按照合作高校研究生培养与学位的相关规定与要求进行管理。
为保证研究生入驻基地期间的培养质量,基地将积极为研究生的专业学习、科研工作以及毕业论文写作创造条件。基地中心及示范点导师负责配合合作高校导师监督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研究生应在毕业论文的各个环节结束时,向基地中心和示范点各提交一份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具体材料包括培养计划、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硕士或博士学位申请表以及毕业论文最终版印刷稿等。
研究生应按规定学制完成学业,如需提前或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在获得基地批准后,应按照合作高校规定程序向其提出提前或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由合作高校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须及时向基地做出通报。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须符合合作高校的相关规定,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即可提前毕业,基地在提前毕业研究生办理好离开基地的相关手续后,将不再为其支付培养业务费和发放生活津贴;申请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在延长学习期限内,如确需继续留在基地从事论文相关科研工作,基地可为其提供住宿,但费用须由研究生自行承担,此外,基地在此期间内不再为其支付培养业务费和发放生活津贴。
基地硕士研究生在免试推荐攻读博士研究生方面享有合作高校在校研究生同等待遇,关于硕博连读生的选拔与培养均按照合作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管理
研究生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评定方式按照合作高校研究生管理相关制度执行,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生应自觉遵守考核纪律,违反者或舞弊者视情节轻重,由合作高校按其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合作高校依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方式进行,涉及入驻基地学习期间的考核、鉴定,由基地配合合作高校进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以及合作高校和基地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研究生入驻基地期间,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因其它原因需要离开基地中心或示范点的,须请事假。研究生因病或因事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期限在一星期以内(含一星期)的,经导师书面批准后报学院备案;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含两周)的,经导师书面批准后报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并备案;请假两周以上的,经导师书面批准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复,送基地办公室(东莞理工学院研究生处)批准并备案。请假期满,应按时返回并及时到批准请假的部门销假;确需续假的,还应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的研究生,以及请假期满未按时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的研究生,基地有权对其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向合作高校报备,由其依据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如需休学与复学、转专业与转学,须经基地批准后再向合作高校提出申请,由合作高校按相关规定审批办理。研究生退学须参照合作高校相关规定中的条款执行。关于研究生休学与复学、转专业与转学和退学的最终处理结果由合作高校及时向基地通报。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国家规定的研究生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合作校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研究生应在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后,领取毕业证、学位证之前办理好离开基地的各项手续,包括:归还学生证、图书证,结清网络使用费,清还所借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等。研究生办理毕业手续的具体流程以合作高校相关规定为准。研究生结业与肄业的情况由基地配合合作高校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毕业研究生的就业统一纳入合作培养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按全国和广东省硕士研究生毕业分配政策及合作培养高校的分配政策就业。已签订毕业工作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合作高校和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传播违法、有害观点和言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在合作高校和基地中心(东莞理工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团体的成立应符合合作高校和基地中心(东莞理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的规定,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基地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等活动。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基地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公安机关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基地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八条 有党组织关系的研究生,其党组织关系和组织生活可转入基地中心相关的基层党支部;研究生团员可在基地中心所在团委的领导下,按组织原则成立基层团支部。
第十九条 基地鼓励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基地根据实际情况,面向研究生开展助研、助教、助管工作,鼓励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体由合作高校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入驻基地期间使用计算机网络时,应当遵循国家和基地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自觉践行网络文明道德规范,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侵害集体和他人利益。对于违反有关规定者,基地有权对其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合作培养高校进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学习期间,其住宿由合作高校统一安排管理。研究生入驻培养基地中心和示范点学习期间由基地安排住宿,研究生在住宿期间应自觉遵守基地学生公寓管理和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合作高校参加各项研究生评优评奖时,与合作高校在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具体工作由合作高校按照本校研究生评优评奖各项具体办法组织开展。
基地为鼓励研究生进行科研创新,树立优良学风,培养研究生的竞争意识,使其在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发展,对研究生取得的成果或成就实施奖励,具体奖励方法按照当年度基地中心有关研究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基地学习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地方法规,遵守合作高校、基地中心(东莞理工学院)和示范点的学生守则及其它规定;应在科研和学术活动中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尊严,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如有违反,基地有权按照合作高校、基地中心(东莞理工学院)和示范点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做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合作高校。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生在基地学习期间的奖励、处分材料,基地中心负责对其进行真实完整记录、归入基地研究生管理档案,并及时通报合作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以便合作高校进行归档。
第六章 证件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后由合作高校发放研究生证。研究生应按合作高校相关规定使用研究生证。研究生入驻基地期间,为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同时方便其使用基地各类学习、生活设施,在其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后,基地中心负责为其办理(基地)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证件。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妥善保管身份证、研究生证、(基地)学生证等有关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若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发布公开声明,并按规定进行补办。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籍变动应及时按规定办理证件变更手续,学生退学、毕业、结业、肄业时应注销研究生证、(基地)学生证。
第二十八条 学生档案是学生个人经历和素质的最基本的证明材料,是学生就业等重要依据。研究生阶段归档以及毕业档案转寄工作均由合作高校统一负责。研究生在基地学习期间的重要经历或事件(如入党、奖励与处分等),基地中心需及时向合作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通报,以便合作高校对其进行记录、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研究生管理工作中,如遇到同时涉及合作高校、基地中心和示范点三方或其中两方的事宜,基地中心应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东莞市人民政府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框架协议》《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合作协议书》中的有关内容与相关各方共同协商处理解决。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