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产教融合,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以下简称“基地”)创新培养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的管理工作,保证基地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广东省关于研究生培养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教育厅 东莞市人民政府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框架协议有关内容,结合基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创新培养示范点遴选及管理
第二条 示范点是指在东莞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基地、工业园区、技术研发平台等单位,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实践项目和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第三条 示范点基本条件。
(一)拥有一定数量或规模的相关专业的研发及管理人才队伍;
(二)具有较完备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条件,以及健全的联合培养管理制度;
(三)有能力、有意愿且计划投入自身资源开展企业技术难题攻关、核心技术研发、行业前沿技术预研等工作,并且愿意与高校开展产学研合作、接收高校研究生参与相关研发课题;
(四)提供满足研究生联合培养需要的基本条件,包括食宿、研究和成果转化等条件。实践项目应围绕东莞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和技术的需求,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新型产业领域的科研课题。
第四条 示范点的权利与职责。
(一)权利。根据自身研发项目或技术研发需求,向基地提出研究生培养需求和招生计划;在研究生入驻示范点期间,自主安排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工作;按照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入驻研究生进行统一管理。
(二)职责。应设置专门管理人员,按照基地相关工作要求,协助完成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相关工作,负责研究生实践期间的管理,保证研究生安全和培养质量;示范点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联合培养研究生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提高企业导师和研究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示范点应根据联合培养计划,了解和掌握研究生实践进展。在研究生实践期间,要督促研究生和企业导师按时完成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检查及学位论文答辩等环节。
第五条 遴选流程
(一)推荐申请
分为两种推荐申请方式:
1.联合培养研究生合作高校根据和东莞企业合作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意向推荐申请。
2.基地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亦可根据本学科研究生培养需求,结合企业培养条件推荐申请。
(二)筛选审核
申请材料初审。经推荐的相关企业根据基地办公室要求提交企业资料进行审核。
实地考察。基地办公室视情况组织人员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磋商。
专家评估。基地组织专家对拟推荐建设示范点的企业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拟建设示范点提交基地分管领导审批后,签订《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合作协议书》。
(三)挂牌设立
基地与示范点签订合作协议后,由基地向示范点授予“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创新培养示范点”牌匾。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示范点实行动态考核制,以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到期后需重新评估是否继续设立。基地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点实验场地、科研条件、科研项目、研究生管理、研究生成果等方面进行考评,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评为优秀的示范点给予研究生招生计划倾斜,考评为不合格的示范点取消当年度招生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