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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 企业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5-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产教融合,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以下简称基地)企业导师的管理工作,保证基地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广东省关于研究生培养的相关规定,以及《广东省教育厅  东莞市人民政府共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框架协议》有关内容,结合基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企业导师的遴选条件

第二条 企业导师是指配合高校导师和基地中心导师指导研究生开展课题研究和学术实践的企事业单位中遴选的导师;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显著的工作成果,熟悉本学科、专业方向的前沿技术及应用发展动态,正在企业从事研发工作。

第三条 申请企业导师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学态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

(二)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准,熟悉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所需知识和职业素养;

(三)所指导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应与其所从事工作和专业背景相近;

(四)了解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及学位要求,能协助基地导师指导研究生进行文献阅读、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

(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显著的工作成果,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具有博士学历的人员或具有硕士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2. 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岗位人员;

3. 主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与开发人员;

4. 获市级以上科技类或社科类奖项的主要人员,且为主要完成人(前三位);

5. 5年来主持或作为主要研发者(前三位)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经费数额较大的横向科研课题,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

6.近5年来发表过4篇以上高水平专业学术研究论文,或独立出版过一部以上学术著作;

7. 2件及以上发明专利授权,且为第一发明人。

8.企事业单位的中层及以上技术管理干部;

9.入选东莞市“首席技师”等东莞市高技能人才库。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

(七)满足合作高校校外导师及基地导师的其它遴选条件。


第三章 企业导师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 企业导师职责与权利。

(一)负责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为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条件,并协助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管理工作,提供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所需要的科研条件,协助指导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的选题、学位论文的撰写与答辩工作。

(二)与基地导师共同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

(三)加强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协助做好研究生思政工作。

(四)企业导师享有荣誉权,获颁基地统一印制的导师聘书。可参与研究生复试面试过程等。


第四章 企业导师的申请与认定流程

第五条 企业导师的申请与认定流程:

(一)企业初审。企业导师由企业组织申报,根据第二章第三条相关条件进行初审通过后提交相关申报材料至基地办公室。

(二)评审。基地办公室根据企业提交的企业导师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各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委员会审定。

(三)公示。基地办公室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四)发放聘书。将通过评审和公示的申请者聘为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企业导师,并发放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五章 企业导师的管理

第六条 企业导师的管理。

(一)企业导师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对于合格者发放聘书,不合格者取消企业导师资格。

(二)企业导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参加合作高校研究生导师的评聘。

(三)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延续性,确保学位论文质量,在研究生毕业前,企业导师原则上不予更换。企业导师因离职、长期在外地、身体原因等不能继续履行导师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由企业向基地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基地批准后,方可更换。对需更换的企业导师,需遴选从事相关研究方向、能指导研究生开展科研项目和完成学位论文的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企业导师本人或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未能正确履行导师职责,视情节轻重解除导师资格并终止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八条 由于严重工作失误而造成研究生受到生命财产安全问题的企业导师,将终生取消企业导师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发生上述问题的企业导师所在的企业,基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终止合作等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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