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English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 研究生培养质量督导工作条例

作者: 时间:2020-05-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和提高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以下简称基地)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地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基地办公室成立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研究生培养质量督导专家组(以下简称“督导组”)

第二条 督导组专家主要协助基地办公室进行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督导,在基地建设和研究生联合培养方面提出建议。


第二章 聘任与构成

第三条 督导组成员实行选聘制。由基地中心(东莞理工学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基地办公室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督导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注重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责任心强,处事公正,善于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熟悉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服从东莞基地办公室安排,认真履行职责。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丰富的研究生指导经验、工程实践能力强的高校教师或企业专家。

(四)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研究生培养质量督导工作。

第五条 基地办公室根据基地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遴选督导组专家,原则上每个涉及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应至少有1名相关领域的专家成员。

第六条 督导组专家的聘任由基地办公室负责,并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成员原则上为7-15名,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聘期内,督导组专家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基地有权予以解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督导组根据基地工作安排开展巡查督导工作,按照“督促检查、质量评估、研究问题、指导建议”的原则,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督导,针对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八条 督导组主要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涉及的各主要环节,如:阶段考核、论文开题、论文中期检查、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导师遴选考核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深入研究。具体包括:

(一)督导研究生的研究项目、研究条件及项目开展;

(二)督导培养计划落实情况;

(三)检查基地导师履行职责情况;

(四)检查学位论文指导和进展情况;

(五)参与创新培养示范点的设立、管理督查和评估工作;

(六)抽查学位论文质量,从选题、内容、创新性、工作量和撰写规范等方面检查学位论文质量。

(七)检查专家、导师和研究生相关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定期参加督导组会议:

(一)学期初,参加督导工作布置会,制定本学期督导工作任务;

(二)每学期结束前,督导组各个成员应就本学期督导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督导组组长;督导组组长应按学期和学年总结督导组的工作,形成书面材料报基地办公室。

第十条 基地办公室将定期组织督导组全体或部分成员交流和研讨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督导组成员个人也可随时向基地办公室反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十一条 督导组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基地相关规定,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范,主动维护基地的声誉和形象,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 督导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辞退:

(一)不认真履行督导工作职责;

(二)隐瞒或歪曲、捏造事实;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四)其他滥用职权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基地办公室将督导组的督导情况反馈至研究生培养单位,并督促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督导组专家酬金主要按照实际工作量,参照专家评审、检查、评估等相关标准,从基地建设专项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办公室负责解释。


Copyright©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广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东莞)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08829号